(2016)浙052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玉华与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华,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1902号原告:韩玉华。委托代理人:徐关华。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竹。原告韩玉华与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优先支付劳动报酬1381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结欠原告韩玉华2015年5月至10月劳动报酬13815元。现该款因催讨无着,原告故而起诉。本院认为,优先支付劳动报酬以发生特定情形并经特定程序审理为前提。现上述条件并未成就,故原告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韩玉华劳动报酬138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韩玉华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缓交),由被告安吉绿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效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