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庆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忠景与XX兴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景,XX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庆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周忠景,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XX兴,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0)庆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周忠景申请执行XX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庆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