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姚丽珊、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姚丽珊,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曾焕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雅恩、邱亚玲,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姚丽珊,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宗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丽珊、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姚丽珊、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