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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青岛戛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XX玉、青岛英大涂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戛纳进出口有限公司,XX玉,青岛英大涂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851号原告青岛戛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夏2号楼1202户。法定代表人邹启先,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玉。被告青岛英大涂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泊子村。法定代表人XX玉,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允英,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戛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XX玉、青岛英大涂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戛纳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玉、青岛英大涂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青岛戛纳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振福审 判 员  刘平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