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347号之二原告张某。被告郭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