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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347号之二原告张某。被告郭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