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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世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刘世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吴丽丽,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世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浮代飞代理审判员  周云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