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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葛次会申请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次会,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葛次会,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负责人:冯祥森,住所地:汝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344855-6。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负责人:冯祥森,住所地: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葛次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买卖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2015)汝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2015)汝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2015)汝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2015)汝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所有的原煤3500吨,限额52万元。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