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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曾翠兰与邹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翠兰,邹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66-1号申请执行人曾翠兰。被执行人邹旭东。申请执行人曾翠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旭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旭东履行给付欠款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旭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旭东在银行的存款76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