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洪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洪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5567号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范有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洪滨,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敬(尹洪滨之妻),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物业)与被告尹洪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物业之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刘杰,被告尹洪滨之委托代理人赵文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龙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系x小区x室业主,其物业面积84.18平方米,按约定其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248元。该业主享受合同权利却未按约定交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22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尹洪滨辩称:我是涉诉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4.18平方米,认可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对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数额没有异议。我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自行车车棚的管理人早晨开放车棚的时间太晚,导致我的自行车不能推出来,并且自行车的停车费涨价却没有经过听证。我家住在一楼,经常有业主将汽车停在单元门门口,导致我出行不便,汽车的报警声太响,影响我的休息。楼上业主随意向下丢弃垃圾,路面坑洼,下雨后经常溅我一身水。经审理查明:尹洪滨系北京市顺义区x小区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4.18平方米。大龙物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为:生活垃圾外运费:30元/户/年,保洁费:62元/户/年,保安费:36元/户/年,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年,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年,管理费:2.4元/平方米/年,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1.00元/平方米/年,小修费:0.91元/平方米/年。尹洪滨现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未交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大龙物业对涉诉北京市顺义区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尹洪滨作为该小区业主,也是大龙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虽然大龙物业与尹洪滨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是大龙物业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主要义务,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是尹洪滨作为物业服务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大龙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未超出相关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中,针对尹洪斌没有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本院认为车棚管理人开关车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与大龙物业提供物业服务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成为尹洪滨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业主汽车停放位置不合适导致尹洪滨出行困难,大龙物业应该对该类问题进行适当管理,保证单元门通道的顺畅。对于汽车报警影响尹洪滨的休息,因为汽车属于业主的私有物品,其是否报警并不属于大龙物业的管理范围,不能成为尹洪滨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涉诉小区是较为老旧的小区,年久失修导致路面坑洼,大龙物业应该对小区路面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小区业主的顺利出行。因大龙物业确实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物业服务费。针对本案诉讼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相关物业服务问题,本院建议大龙物业加大服务意识,增强公共区域及设备的维护力度,更多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洪滨给付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二千一百三十五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尹洪滨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