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娜与被告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郭娜。委托代理人:聂文斌,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代表人:孔祥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晓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娜与被告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被告曹县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娜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3.5元,由原告郭娜负担。审 判 长 晁一兵审 判 员 黄君丽人民陪审员 范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