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周围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动电影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周围装饰有限公司,杭州新动电影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32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周围装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陆240号520室。被执行人:杭州新动电影院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沙铭城7幢4楼408室。浙江周围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动电影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浙杭民终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周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缴纳诉讼费8199.00和执行费19191.00元,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杭州新动电源院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周围装饰有限公司案款167085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案款,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吴文兵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洁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