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恒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94号罪犯马恒。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被告人王盛彪、马志刚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1)冀刑四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恒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