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陈运生与刘刚强、李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生,刘刚强,李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77号原告陈运生,男,1964年10月28日生。被告刘刚强,男,1981年12月16日生。被告李守杰,男,1967年4月29日生。原告陈运生诉被告刘刚强、李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刚强、李守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运生诉称:2015年9月7日,被告刘刚强在被告李守杰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76300元,借期届满后,被告对还款无动于衷,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6300元,两被告相互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所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刚强、李守杰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刘刚强以开门市资金困难为由,经被告李守杰做担保,向原告陈运生借款763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陈运生现金柒万陆仟叁佰元整,¥76300元,期限3月,还款日期15年12月7日,到期由借款人一次付清,如还不清由担保人一次还清,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都愿意垫付。签字生效。借款人:刘刚强手机号码:150××××2256担保人:李守杰手机号码:134××××6299阳历15年9月7日”。被告刘刚强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被告刘守杰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及原告部分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案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运生要求被告刘刚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刘刚强向原告陈运生出具的借据一份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故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中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7日,原告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李守杰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运生人民币76300元;二、被告李守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刘刚强、李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明合代理审判员 刘仕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