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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廖广发、赖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广发,赖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廖广发,男,1958年出生,汉族,江西会昌人,教师,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陈运有,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钟融,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健发,男,1960年出生,汉族,江西会昌人,教师,住会昌县。原告廖广发与被告赖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广发委托代理人陈运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健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确认:“今借到廖广发人民币60000元,2008年4月借款,按银行贷款利息归还,2015年底之前归还。经借人赖建发,2010年3月28日。”借款发生后,被告一直未依约支付借款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虽经原告多次催取,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4月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时约定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时至2010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进行确认:“今借到廖广发人民币60000元,2008年4月借款,按银行贷款利息归还,2015年底之前归还。经借人赖建发,2010年3月28日。”借款发生后,被告一直未依约支付借款利息亦未归还借款本金,虽经原告多次催取,但无果,至2014年暑假,被告的电话打不通,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赖健发所写的借条一张、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赖健发向原告廖广发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据中有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健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健发所欠原告廖广发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该款付至原告廖广发,账号14×××32,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赖健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人民陪审员  谢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连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