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2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富顺县富世镇后街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178号原告张某甲,女,2008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之父),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彭某某(原告张某甲之母),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被告富顺县富世镇后街实验小学,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廖雅强,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富顺县富世镇后街实验小学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2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君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