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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石海安与刘香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安,刘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01号申请人石海安,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香民,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石海安申请执行刘香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海安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香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28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620元、执行费430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刘香民因做生意亏损,经济困难。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