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季淑琴与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淑琴,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民初1872号原告季淑琴。委托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港大达路2179号。法定代表人俞益兵,董事长。原告季淑琴与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淑琴的委托代理人施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淑琴诉称,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季淑琴在被告处工作。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55415元。现要求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55415元。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季淑琴在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工作。经双方结算,2012年至2015年12月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15541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未付工资明细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合法的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款有欠条为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淑琴劳务款人民币1554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元,由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8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