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夏为民、夏根秀等与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为民,夏根秀,夏根荣,夏根枝,夏红旗,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88-1号原告:夏为民,潜山县住建局职工。原告:夏根秀,农民,系原告夏为民之姐。原告:夏根荣,农民,系原告夏为民之妹。原告:夏根枝,农民,系原告夏为民之妹。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红旗,系原告夏为民之妹。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敬学,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基友,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为民、夏根秀、夏根荣、夏根枝、夏红旗诉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为民、夏根秀、夏根荣、夏根枝、夏红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为民、夏根秀、夏根荣、夏根枝、夏红旗撤回对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徐华武审判员 张文胜审判员 汪全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