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8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8886潘XX与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886号原告潘XX。被告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法定代表人姚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燕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