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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8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8886潘XX与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886号原告潘XX。被告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法定代表人姚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燕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