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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聂强与胡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强,胡清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83号原告:聂强,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胡清伟,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强与被告胡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聂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聂强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