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聂强与胡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强,胡清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83号原告:聂强,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胡清伟,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强与被告胡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聂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聂强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