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与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岑梅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培振,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27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歇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62794.41元,另应承担诉讼费6742元、执行费534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2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