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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襄阳巨龙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君和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巨龙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君和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55—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巨龙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王光华,系巨龙公司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君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孝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襄阳巨龙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君和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君和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日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襄阳巨龙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书面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执行员  吴建忠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