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8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泰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术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术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847-1号原告新泰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兰锋。被告孙术田。本院受理的原告新泰市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术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凌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