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8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被执行人魏某乙。被执行人魏某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赡养纠纷一案,魏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乙、魏某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某甲小麦面20斤、玉米面10斤、生活费100元的义务。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6日作出的(2010)保民二终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大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