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富勇抢劫罪,刘富勇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83号罪犯刘富勇,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1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富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944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6日入狱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8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富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加以改正,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考核期累扣10分。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9.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富勇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扣分,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富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