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906号原告:倪某某,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谢某某,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尚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