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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陆素平与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素平,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素平。委托代理人黄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凌晓东,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国兵,该管委会副主任。原审第三人杨小华(曾用名杨华)。再审申请人陆素平因诉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射阳开发区管委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行终字第002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陆素平以涉案矛盾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陆素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素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 媛代理审判员  丁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