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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维有与陈明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维有,陈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林维有,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明祥,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原告吴兴高诉被告陈明祥、夏章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明祥应于2016年1月8日前给付林维有案款3000元。权利人林维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陈明祥已给付3000元,并已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调解终结���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再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绍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