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巧玲与付忠伟、张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巧玲,付忠伟,张新昌,路宝金,付晓飞,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巧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楠、孙阿欣,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忠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宝金,男,汉族。原审被告付晓飞,男,汉族。原审被告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忠伟。上诉人刘巧玲因与被上诉人付忠伟、张新昌、路宝金,原审被告付晓飞、河南金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巧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巧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巧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巧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