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华,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1740号原告黄金华。被告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湖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顾忠明。原告黄金华诉被告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姜泽峰独任审判。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金华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