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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华,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1740号原告黄金华。被告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湖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顾忠明。原告黄金华诉被告香雪海购物广场(苏州)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姜泽峰独任审判。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金华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