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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祝小辉运输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小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2113号罪犯祝小辉,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5年12月由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转至湖北省汉口监狱服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鄂荆州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小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鄂刑二终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祝小辉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小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六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祝小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祝小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剑清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桂霄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