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浙江南霸鞋业有限公司、陈邦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江南霸鞋业有限公司,陈邦道,缪德建,许超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95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罗阳大厦裙楼1-3层。负责人杨晖晖,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紫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锋淼。被告浙江南霸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超才。被告陈邦道。被告缪德建。被告许超才。本院在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浙江南霸鞋业有限公司、陈邦道、缪德建、许超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