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洪彦、李春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洪彦,李春华,李书光,赵然军,李全华,李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地址:莘县振兴街92号。被执行人潘洪彦,男。被执行人李春华,女,系潘洪彦之妻。被执行人李书光,男。被执行人赵然军,男。被执行人李全华,男。被执行人李书强,男,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洪彦、李春华、李书光、赵然军、李全华、李书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丁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