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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4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于2014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张英龙执行员  XX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薄雪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