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4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于2014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张英龙执行员 XX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薄雪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