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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程爱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324号原告程爱忠。委托代理人朱培良,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晋中市祁县东观镇财源路。负责人杨文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爱忠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爱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88元,减半交纳25794元,由原告程爱忠负担。审判员  王志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