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祥娇、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娇,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娇,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金水桥路2号2幢1.2幢,组织机构代码:25411965-0。法定代表人张旭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祥娇与被执行人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执1321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兴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