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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互惠典当与王志明高慧琴李智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明,高惠琴,李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414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高惠琴。被执行人李智杰。本院受理的乌海市互惠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志明、高惠琴、李智杰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慧琴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XX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