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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栗祥兴与徐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祥兴,徐志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栗祥兴。被告徐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祥兴与被告徐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