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栗祥兴与徐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祥兴,徐志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栗祥兴。被告徐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祥兴与被告徐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