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冯苏虾与陈翼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96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苏虾,陈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69号原告:冯苏虾,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翼,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冯苏虾诉被告陈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苏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苏虾诉称:被告陈翼与原告女儿谈恋爱期间,取走了原告放在女儿处的存款250000元,原告找被告陈翼取回款项,被告陈翼则提出将该笔款项作为向原告的借款。被告陈翼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冯苏虾立下借条,订明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承诺2年内还清借款。但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履行还款约定,并更改电话和居住地躲���债务。现起诉要求:一、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承担公告费1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陈翼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翼与原告女儿谈恋爱期间,取走了原告放在女儿处的存款250000元,原告找被告陈翼取回款项,被告陈翼称没有款项立即归还,提出将该笔款项作为向原告的借款。被告陈翼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冯苏虾立下借条,订明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1年12月8日,还款日期为2年内。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履行还款约定,并更改电话和居住地躲避债务。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为此支付公告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公告费收款收据等资料及本院相应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故视为被告陈翼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陈翼向原告冯苏虾借款2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翼签写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陈翼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翼逾期未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翼向原告冯苏虾归还借款25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翼向原告冯苏��返还公告费1000元;被告陈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陈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燕清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晓明陈悦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