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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全学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马全学,男,生于1961年4月2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45号。法定代表人步英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全学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普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