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占锦岳与张桂花、詹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锦岳,张桂花,詹惠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080号原告:占锦岳。委托代理人:杨挺。被告:张桂花。被告:詹惠迪。原告占锦岳诉被告张桂花、詹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至2007年5月26日为11.63万元,从2007年5月27日开始以22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间,被告张桂花向原告借款22万元。2013年1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该款月利率为1.2%,至2007年5月26日利息为11.63万元,从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已付3.5万元。由被告张桂花在借条上签下“张桂花、占余迪”的姓名,被告詹惠迪在“占余迪”处按了指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张桂花、詹惠迪应偿付原告占锦岳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至2007年5月26日为11.63万元,从2007年5月27日开始以22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的3.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45元,减半收取317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