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房春锋与院生龙、陕西民兴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民兴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特19号申请人房春锋,女。被申请人院生龙,男。被申请人陕西民兴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言理,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陕西民兴达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负责人:李永光,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院生龙,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院生龙从申请人房春锋处借款79200元,该款用于渭南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被申请人院生龙逾期未付本息。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在渭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基于投资建设渭南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所应得工程款79200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安大今融实业有限公司在渭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基于投资建设渭南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所应得工程款79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靖莉审判员 董卫群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怡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