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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商业银行,莱阳齐花特香纯花生油有限公司,烟台新伊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商业银行被执行人莱阳齐花特香纯花生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新伊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烟台市商业银行与莱阳齐花特香纯花生油有限公司、烟台新伊达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1月20日将烟台新伊达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莱字第00035017号房产及莱国用(2003)第581号土地使用权作价122934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顶等额债务,莱阳齐花特香纯花生油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先后交款30万元,现尚欠本金1079191元及逾期利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莱阳齐花特香纯花生油有限公司、烟台新伊达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栖执字第9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莱阳齐花特香纯花生油有限公司、烟台新伊达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