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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041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赵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