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吉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晋民初字第62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72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即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5070元,本院现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