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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田荣华与王俊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446号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案由:诈骗关于王俊英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西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第二项:继续向被告人王俊英追缴未缴之赃款,发还受害人田荣华。案件于2016年2月23日由刑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俊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受害人田荣华发现被执行人王俊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俊英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秋春审判员  魏宝阳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鑫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