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成某与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543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杨正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吴锦波,淮安市淮安区博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