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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建与李永党、李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李永党,李安民,李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证件号码41272119680903421x。被执行人李永党。被执行人李安民,地址扶沟县城关镇水利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李继成,地址城关镇花园路帕提欧小区正对门第二幢601。张建与李永党、李安民、李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4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永党、李安民、李继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建于2016年0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35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豫1621执2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保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