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维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维芬,女,汉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