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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瑞枝与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枝,闫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794号原告王瑞枝,女,汉族达拉特发电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被告闫瑞,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枝诉被告闫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枝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枝撤回对被告闫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王瑞枝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